加班費被少算了嗎?平日、休息日、補休與 46 小時上限
最後核對日期:2026 年 10 月 13 日(法條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、勞動部網站核對)
拿出薪資單和出勤紀錄,照本文順序逐行對:先確認時薪,再按「哪一天、第幾小時」套乘數,最後看補休與每月上限。所有乘數都附條文或勞動部說明。
1. 時薪:月薪 ÷ 30 ÷ 8
- 勞動部月薪制加班費試算系統:「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 240 小時者,即月薪總額除以 30 日再除以 8 小時核計」。例:月薪 45,000 → 187.5 元。
- 月薪要算哪些:勞基法 §2 第 3 款,工資包括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「經常性給與」。每月固定發的職務加給、伙食津貼等若屬經常性給與,就應計入月薪再除以 240;只用底薪除是常見少算來源。個別項目是否屬工資,依個案事實判斷,本文不逐項認定。
2. 乘數總表
| 出勤日 | 時段 | 每小時發給(以平日時薪為 1)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---|
| 工作日延長工時 | 第 1–2 小時 | 4/3(加給 1/3) | §24 第 1 項第 1 款 |
| 工作日延長工時 | 第 3–4 小時 | 5/3(加給 2/3) | §24 第 1 項第 2 款 |
| 休息日 | 第 1–2 小時 | 另再加給 1 又 1/3 | §24 第 2 項 |
| 休息日 | 第 3–8 小時 | 另再加給 1 又 2/3 | §24 第 2 項 |
| 休息日 | 第 9–12 小時 | 另再加給 2 又 2/3 | 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、加班補休規定 |
| 國定假日、特休日(經同意出勤) | 8 小時以內 | 當日工資照給,再加發 1 日工資(即使未滿 8 小時) | §39、勞動部函釋 |
| 國定假日、特休日 | 超過 8 小時 | 第 9–10 小時 4/3、第 11–12 小時 5/3 | 勞動部國定假日工資說明 |
| 例假(限天災、事變、突發事件) | 8 小時以內/超過 8 小時 | 工資加倍發給,超過 8 小時按出勤時間加倍;事後補假 | §40、勞動部說明 |
休息日按實際時數計算:現行 §24 第 2 項只有「2 小時以內」與「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」兩段,已沒有「4 小時以內以 4 小時計」的規定(107 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的條文)。例:月薪 45,000,休息日只做 1 小時,加給 187.5 × 4/3 = 250 元。
3. 每天 12 小時、每月 46 小時
| 限制 | 內容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每日 | 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 | §32 第 2 項 |
| 每月(一般) | 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 | §32 第 2 項 |
| 每月(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) | 不得超過 54 小時,且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;僱用 30 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| §32 第 2、3 項 |
| 休息日出勤 | 計入上述延長工時總數;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除外 | §36 第 3 項 |
| 什麼算延長工時 | 每日超過 8 小時或每週超過 40 小時的部分,以及休息日工作時間 | 施行細則 §20-1 |
超過上限是雇主違法,不代表超過的時數可以不給加班費;工資仍依 §24 計算。
4. 補休:按時數換、到期要折錢
- 選補休要「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」,補休時數依工作時數計算(1 小時換 1 小時)(§32-1 第 1 項)。
- 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,但不得超過特休年度末日;依加班先後順序補休(施行細則 §22-2)。
- 期限屆至或契約終止未休完:依加班當日的工資標準發給,未發依違反 §24 論處(§32-1 第 2 項)。發給期限:屆期者於約定發薪日或屆期後 30 日內;契約終止時即結清(施行細則 §22-2、§9)。
- 國定假日出勤擇日補休,補休時數如何換算由勞雇協商(勞動部假日工資函釋)。
5. 算例 A:一個月的加班(本站加班費工具實跑)
假設:月薪 45,000(全部屬經常性給與),本月平日加班 3 小時一次、休息日出勤 9 小時一次、休息日出勤 1 小時一次。以加班費計算機核心 calculateOvertime 執行:
| 項目 | 計算 | 工具輸出 |
|---|---|---|
| 時薪 | 45,000 ÷ 240 | 187.5 |
| 平日 3 小時 | 187.5 × 4/3 × 2 + 187.5 × 5/3 × 1 | 812.5 |
| 休息日 9 小時 | 187.5 × (4/3 × 2 + 5/3 × 6 + 8/3 × 1) | 2,875 |
| 休息日 1 小時 | 187.5 × 4/3 × 1 | 250 |
| 合計 | 3,937.5 |
這 13 小時(3+9+1)都計入當月 46 小時上限;加班費計算機的「計入每月上限時數」會顯示 13 / 46,超過 46 或 54 時另有提示(只統計平日與休息日,國定假日、例假時數不計入)。若這些時數改選補休但到期沒休,應發的金額同上表。
6. 算例 B:只用底薪算,每月少多少(加班費工具實跑)
假設:底薪 42,000,另有每月固定發放的職務加給 3,000(假設屬經常性給與);本月平日加班 2 小時兩次、休息日出勤 8 小時一次。
| 時薪基礎 | 時薪 | 本月加班費 |
|---|---|---|
| 只用底薪 42,000 | 175 | 3,150 |
| 底薪+加給 45,000 | 187.5 | 3,375 |
| 差額 | 225 元/月 | |
7. 對照薪資單的步驟
- 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:雇主應逐日記載至分鐘、保存 5 年,勞工申請不得拒絕(§30 第 5、6 項)。
- 把每次加班依「工作日/休息日/國定假日/例假」分類,記下當日第幾小時開始算延長工時。
- 確認時薪基礎:月薪是否含經常性津貼。
- 用加班費計算機逐筆輸入,和薪資單的加班費欄比對。
- 用薪資實領計算機核對其他扣項。例(工具實跑):月薪 45,000 → 勞保投保薪資 45,800、勞保自付 1,145、健保自付 710(無眷屬),實領 43,145(未含加班費與所得稅預扣)。
- 有補休的,核對剩餘時數與期限;離職時連同其他離職款項一起結算。
8. 責任制不是「沒有加班費」的同義詞
§84-1: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(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、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、其他性質特殊工作),勞雇雙方以書面另行約定工時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才不受 §30、§32、§36、§37 等規定限制;約定仍應參考本法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福祉。公司自稱「責任制」但不屬公告職業、沒有書面約定或未核備,仍適用一般加班規定。
資料來源與核對方式
- 勞動基準法 §2、§24、§30、§32、§32-1、§36、§39、§40、§84-1(全國法規資料庫,curl 擷取條文)
-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§9、§20-1、§22-2
- 勞動部月薪制加班費試算系統(月薪 ÷ 240)、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(休息日第 9 小時起 2 又 2/3、§39 加倍發給的意義)
- 勞動部:加班補休規定、休息日加班費、例假出勤工資計算、國定假日工資說明、假日工資相關函釋
未列入:「固定加班費」約定的合法要件(未查到可直接引用的勞動部說明);國定假日 8 小時內是否計入 46 小時(只查到地方政府問答轉述函釋,未查到勞動部原文);變形工時、輪班與部分工時的特殊算法;個別津貼是否屬經常性給與的認定。